河南理工大学文件
校审〔2016〕2号
关于印发《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校属各单位:
《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河南理工大学
2016年5月25日
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,促进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,规范并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,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,根据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、《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》等制度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,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,派出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后,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。
第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,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。
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时间向审计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,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。
第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审查,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,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。
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。
第二章 整改时限
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,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。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处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, 经审计处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。
第三章 整改标准
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,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,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,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,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。
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,应遵循“举一反三”的原则,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,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。
第四章 整改措施
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,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,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。对可以纠正的问题,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彻底进行整改。
第十一条 对已成事实、无法纠正的问题,被审计单位要通过以下措施加以防范,确保以后不再重复发生:
(一)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,严格执行各项审核和审批流程;
(二)加强考核和奖惩,进一步提高干部、教师、职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;
(三)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培训,提高干部、教师、职工制度执行力以及业务素质水平;
(四)根据学校违规违纪有关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;
(五)其他措施。
第五章 整改程序
第十二条 审计处完成审计项目后,应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。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,对审计发现的问题,按下列步骤进行整改:
(一)召集相关会议研究整改落实工作,根据问题归属,明确整改责任、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;
(二)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,并按照审计建议拟定整改方案;
(三)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,并确定各项具体整改措施;
(四)按照整改方案,组织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;
(五)根据整改结果,拟定整改报告,经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处。
第六章 整改报告
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整改时限要求,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,报送审计处。
第十四条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: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、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;问题产生原因分析;通过举一反三发现的其他问题及采取的防范措施;对有关责任部门、责任人的处理情况;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说明等。
第七章 后续监督
第十五条 审计处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后,要逐项进行审核,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。对问题整改措施不具体、不到位的,要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督办单。被审计单位应对督办问题重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。
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,可以有重点的开展后续审计,确保问题整改到位。
第八章 责任追究
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存在以下行为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移送校内有关部门处理:
(一)无正当理由,不执行审计决定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,未按审计报告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;
(三)由于整改措施执行不力,使审计发现问题重复发生的;
(四)整改报告内容存在编造、弄虚作假的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
备案号:HPU备00000000号 河南理工大学审计处